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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016-11-03 10:10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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