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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兼职取酬幌子
2025-05-05 16:32  

   “还是心存侥幸,以为这样就能避重就轻、掩人耳目,最终还是被发现了。”上海市普陀区公证处原助理公证员刘某在忏悔书中这样写道。

此前,普陀区纪委监委收到群众举报,称刘某与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区纪委监委随即成立调查组开展核查。

通过调取刘某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工作人员发现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每月都会定期通过几个账户向刘某名下银行卡转入资金,每笔金额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累计达到420余万元,数额巨大非常可疑。

“你与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之间的经济往来是怎么回事?”调查人员找到刘某进行谈话。

“我在这家公司担任法务主管,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这些钱都是给我的薪酬。”面对提问,刘某似乎早有准备。

5年一共收到了420余万元,折算下来,年薪高达80多万元呀?”工作人员对刘某的说法表示怀疑。

综合研判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认为:刘某之所以能在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领取如此高的“年薪”,与其担任公证员的职务便利密不可分,其性质不是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更可能是该公司向其输送的贿赂。

工作人员决定从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负责人王某那里了解情况,寻找突破口。

“刘某是否担任了你公司的法务主管一职?”工作人员找到王某。

“是的。”

“你们双方是否签订了聘用合同?刘某在担任‘法务主管’期间,相关工作台账、档案能否提供?”

“这……这些我们没法提供,刘某只是名义上的‘法务主管’,实际并没有做过任何法务工作。”面对工作人员的连连发问,王某感觉事情已经败露,道出了实情。

几乎同时,工作人员在走访区公证处后,也有了新发现。刘某曾多次为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民间小额借贷业务提供过公证服务,不少公证服务存在缺失公证材料、当事人未到场等违规情况。

得知工作人员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后,刘某交代了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请托刘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该公司公证业务提供帮助,并与刘某约定每完成一笔公证业务都会根据业务量大小送予刘某一定金额的“好处费”。为了让“好处费”看上去“合法”,刘某特别要求该公司聘任其为“法务主管”,试图制造“领取薪酬”的假象,以掩盖其收受贿赂的事实。

最终,刘某因犯受贿罪被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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