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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来中纪委党纪处分通报68名干部涉“个人事项”
2016-06-23 07:52   审核人:

6月2日,接受组织调查两个多月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被中纪委通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通报中,一个值得注意的表述是,王阳“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中纪委对王阳的通报并非孤例。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纪处分通报中涉及“个人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共有68名。

18名中管干部违规

即将年满60周岁的王阳没有等到“平安着陆”,此前,出生于陕西省的他,在辽宁度过了40多年光阴。

1975年8月,王阳成为辽宁省大洼县榆树农场的一名知青。3年后,他进入鞍山市玻璃厂工作。

1979年,时年22岁的王阳考入辽宁大学学习,学的专业是哲学。毕业之后,他回到鞍山工作,在这里走上仕途,并开始了在鞍山市官场长达20多年的耕耘。

2003年,王阳任鞍山市委副书记,次年调往省城担任辽宁省委副秘书长,迈入正厅级序列。

在省城短暂任职后,王阳前往辽宁省抚顺市担任市长,接着于2010年重返鞍山市担任市长。

有意思的是,与其“搭班”的时任鞍山市委书记为谷春立,2013年跨省调任吉林省副省长。2015年8月,谷春立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两个多月后,中纪委通报的调查结果显示,他“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担任鞍山市长两年后,王阳调任阜新市委书记,并由此岗位跻身省部级干部——2013年1月,他当选为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当时,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正是王珉。

2016年3月,巧合的一幕出现,王珉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幕前一天落马,而王阳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数个小时后落马。

彼时,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九轮中央巡视,中央巡视组刚对辽宁杀出了“回马枪”。这在党的十八大以来还是第一次。

记者统计发现,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纪处分栏目通报的党员领导干部中,报告个人事项违规者共有68人。其中,包括王阳、谷春立在内的中管领导干部,共有18人;中管领导干部以下50人(49人为厅局级领导干部,1人为处级领导干部)。

就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副主任杜治洲告诉记者,这体现了中央对于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视程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向记者表示,中央的举措意味着,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越来越严。

庄德水说,我们现在有两个做法,一个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事项的处罚;另一个是“凡提必查”,领导干部要提拔,都要核查他本人的报告事项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从这两方面来说,我们确实加强了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查处力度和对党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力度”。

党政领导干部占比接近8成

贵州电网公司原副巡视员王和,是首个被通报的报告个人事项违规者。

2015年3月1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王和因为亲属违规经商被查处。

经查,2012年至2014年间,王和违规默许其儿子开办的公司,利用王和多年担任领导职务的影响力在所属企业承揽业务谋取利益,未采取措施制止。

同时,在王和填报的2013年和2014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隐瞒了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贵州电网公司上级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和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及降级处分。

在此之前,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党纪处分栏目通报的党员领导干部中,并不包含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的表述。

广东省财政厅原副厅长林楚欣,则是首个因为报告个人事项违规被通报的党政领导干部。

2015年4月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林楚欣被“双开”。其严重违纪行为之一是,“违反有关规定,未如实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

两个月后,当年6月15日11时3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称: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党组成员孙鸿志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廖永远,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两人行政开除处分。

值得注意的是,孙鸿志、廖永远的违纪情节均涉及“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中央纪委针对中管干部的“双开”通报中,这种表述是首次出现。

自此开始至2016年6月3日,因为报告个人事项违规被通报的党政领导干部达到68人,既有党政领导干部,也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其中党政领导干部53人,占比为77.94%,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15人,占比为22.06%。

庄德水认为,这表明,当前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比较突出的,这也验证了,我们有些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从思想观念上认识到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性,“这样会潜藏一些腐败的风险”。

杜治洲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坚持零容忍、全覆盖,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党政领导干部,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被查出上述违纪行为,“是很正常的”。

纪检监察监督更具可操作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原副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龚清概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龚清概是闽南人,生于1958年6月。他工作之初,先后担任过福建省晋江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织科科长,晋江市深沪镇镇长,晋江市副市长等职务。

1995年起,龚清概开始担任晋江市代市长、市长,7年后升任泉州市委常委、晋江市委书记,至2005年6月担任泉州市委副书记,在晋江担任党政“一把手”达10年之久。

2007年,龚清概离开工作30年之久的闽南,调任福建省南平市市长。3年后,龚调任平潭,2012年8月起兼任福建省政府党组成员。

2013年11月开始,龚清概担任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副主任。

今年1月1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龚清概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几个月后,中央纪委在通报龚清概的严重违纪行为时,专门提到“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股票、房产情况等个人有关事项”。

记者统计显示,在被通报的68人中,包括龚清概这名中管干部在内,表述中明确提出个人事项违规内容的有两人。

“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未如实向组织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违规者最多,达到43人,占比为63.23%,其中有党政干部33人,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10人。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违规者次之,有23人,占比为33.82%,其中有党政干部19人,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4人。

庄德水认为,不同的表述,体现了责任追究更加具体化、明晰化,精确地指出具体的违纪行为,说明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如果简单地说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大家听起来感觉还是模糊,现在具体到不同的表述,就能引起大家的警惕。”庄德水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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