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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干部腐败的“35岁现象”
2014-07-15 23:35   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察处 审核人:

   新闻背景:贪污腐败案件出现了“35岁现象”。最近6年,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受理35岁以下职务犯罪案超过立案总数的12%,呈现涉案金额巨大,大案、特大案多等特点。
  危险胜过“59岁现象”
  湖北读者  易早昆
  在披露的犯罪案件中,前些年见得较多的是“59岁现象”,而今却出现“35岁现象”。职务犯罪年轻化的趋势,怎不令人深思?
  无论是“59岁现象”,还是“35岁现象”,犯罪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敛财、捞钱。59岁左右的人,在退休之前,容易产生最后“赌一把”的心态。可是,35岁左右的人,前途无量,理应好好珍惜,却玩起“火”来,让人很难理解。
  35岁走上领导岗位,走上了人生政治前途的新起点。按理说,这个年龄段的人应该把政治前途看得更重要,是不会随便违法乱纪、贪污受贿的。可是,由于教育、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一些 “少年得志”的人飘飘然,以为权力到手,就可以贪图享乐、为所欲为。抽名烟、喝名酒、穿名牌、开豪车……贪慕虚荣的他们随意触及法律的“高压线”,刚当领导就腐败,结果身败名裂,后悔莫及、欲哭无泪。
  职务犯罪年轻化,一方面说明,目前的教育机制严重缺位。“金钱至上”、“等价交换”等错位价值观影响着一些年轻干部,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另一方面说明,对权力的制衡机制还不够完善,给官员贪腐留下可乘之机,造成国家财产的巨大损失。
  古人云:“且欲防微杜渐,忧在未萌,不欲方幅露其罪恶,明当严诏切之,令自为其所。”要防止“35岁现象”,必须从源头抓起,防微杜渐。对于年轻干部,要“扶上马”,还得“管全程”:从观念预防、教育预防、制度预防、监督预防和技术预防等方面着手,把他们列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住漏洞。否则,不仅“35岁现象”会不断发生,还可能出现“30岁现象”。
  腐败设防不必针对年龄
  内蒙古读者  马涤明
  “59岁现象”被“35岁现象”取代,检察院拿出了数字,说明职务犯罪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岁现象”容易让人产生这样的印象:贪腐偏好与年龄段有一定的对应关系,35岁、59岁左右的干部,贪腐偏好比较高。
  研究贪腐偏好与年龄段的对应关系,现实意义并不大。对腐败设防,不论是重点还是细节,都应该落在有效的制度、科学的机制上来。一些干部晚节难保也好,职务犯罪渐呈年轻化趋势也罢,根本原因都与监督不力有关。
  以目前的腐败与反腐败情况来看,立案查办数字与腐败的现实情况未必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不是所有的腐败问题都能暴露或者都能被查办。很多腐败分子都在潜伏,一是有些人善于潜伏,二是体制与机制上的某些原因给腐败分子的潜伏创造了条件。如此语境下我们以立案数字认定“××岁现象”,其科学性让人质疑。
  很难说,人的本质中“恶”或“善”哪一个是与生俱来的。如果我们承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种道理,就该相信,任何人一旦拥有了这样的权力,都存在滥用和腐败的可能。如果监督是有效的,任何人想腐败都不容易。如果监督机制是科学的,任何特定人群或任何年龄段的腐败问题都不足虑,反之,30、40、50等各个年龄段都可能出现腐败高发的问题。
  腐败问题的“××岁现象”,其实是个伪命题。所谓的“针对预防青年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不能不说是多此一举。如果我们对腐败犯罪的预防是有效的,又何须针对“青年干部”?如果总体性预防是无效的,“针对性”预防的“特效”又从何而来?
  反腐败须务实,要力戒形式主义的“花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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