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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2016-07-31 15:41  

问责主体和对象,是问责工作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问责条例对问责主体和对象作出规定,明确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明确问责主体和对象,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表明了将责任压给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鲜明态度。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各级党组织发挥着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的领导干部发挥着带头示范、以上率下的作用,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对共产党人来说,没有离开责任的权力,党和人民赋予权力时,更是压上了责任,就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责任担当。

  然而,一起起巡视反馈的问题、一个个通报的典型案例显示,有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两者割裂开,突出表现就是只要权力却不担当、不负责。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在正风反腐高压态势下,以“怕出问题”为借口,不作为、慢作为;有的领导干部当老好人、明哲保身,自己洁身自好,对下属违规违纪行为不管不问、放任自流。

  只要权力,不要责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从何谈起?对党忠诚岂不成为一句空话?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自身正、敢担当,又要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问责条例把问责主体和对象明确下来,这就等于将权力、责任和担当的关系明确下来,把责任压给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督促他们切实履职尽责。

  实现问责责任“全覆盖”和责任追究“精准化”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促担当。问责条例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将问责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实现问责责任“全覆盖”。问责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的问责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把责任分解给党的工作部门,是问责条例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明确态度。

  体现责任追究“精准化”。一方面,问责条例在明确问责对象时,强调了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的领导成员,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问责条例对领导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这使问责的“板子”打得更准,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精神,有利于督促各级党的领导干部把责任担当起来。

  根据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既是问责主体,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又是问责对象,在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责任。这种“双重身份”要求各级党组织,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在内,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首先要看看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是否真正履行了责任,出了问题要自觉担责,不逃避、不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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